地址:东莞市南城区宏图片区宏七路西北侧万科大厦办公1102号房
电话:0769-22309312 传真:0769-22309313
备案号:粤ICP备13017162号
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始于80年代中期。当时我国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,加之税务机关征管改革的需要,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,对税务代理进行了探索。由于这一新生事物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走势,可以减轻企业的涉税事务负担,降低纳税风险,维护其合法权益,同时还可以较好地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税法的正确实施,降低征税成本,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,得到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欢迎。
我国税务代理制度具有以下特点:
1.税务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。在简单商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,在社会交往中,当事人可以按计划办理,无需寻求代理。只有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、市场经济日趋活跃的情况下,民事活动不断增加,单靠自身能力已不能适应快节奏的经济环境,加之每个人的知识不可能“面面俱全”,因而需要寻找各类专业知识人才提供的帮助,这就产生了寻求代理的经济条件。由于国家税法日趋严密,税务代理也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。
2.税务代理制度是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。税收征管改革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需要,其最终目的是要建立起“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,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,集中征收,重点稽查”的新模式。为此,社会上对税务代理需求增大。据对浙江、广东、四川、新疆、内蒙古、大连6个省、区、市就税务代理进行的专题抽样问卷调查显示,60.91%的纳税人有委托税务代理的愿望及要求,而潜在的需求则更大。我国现有登记在册的各类纳税户1364万多个(尚不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),其中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,这些中小企业是税务代理的主要对象。
3.税务代理是在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范围内,受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的委托,办理涉税服务事项,其业务贯穿于纳税的整个过程。所以,税务代理具有法定性、中介性、独立性、公平性、服务性和有偿性。
我国税务代理行业的现状
1.立法滞后,法律效力低,约束性差:我国的税务代理实践开始于1985年,但直到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才发布了《税务代理试行办法》,随后相继发布了《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办法》、《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》等。这些法规为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化、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,但由于都是“暂行办法”或“试行办法”,法律级次偏低,约束性差,实践中缺乏有效监控,制约了税务代理业务的发展。
2.代理业务范围比较狭窄,代理层次低,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:我国《征管法》目前只规定:“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:a.办理发票领购手续;b.办理税务登记、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;c.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;d.审查纳税情况;e.制作涉税文书;f.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;g.建账建制,办理账务;h.开展税务咨询、受聘税务顾问;j.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;k.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。”正如上所述,目前我国税务代理机构的业务中大多是这些基本的代理,然而,应该认识到的是,在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,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断健全,对税收的成本控制意识日益强烈。在这种形势下,传统的税务代理服务已很难满足纳税人特别是外资企业的要求,税务代理业务的服务范围亟待拓展和创新。
3.税务代理人员良莠不齐,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总体上不高:税务代理是一项权威性、垄断性、高智商业务,需要从业人员有强烈的责任感、事业心和较高的职业道德,而且精通税法,业务娴熟,经验丰富。但从我国现有税务代理人员配备来看,数量不足、年龄偏高以及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是比较突出的矛盾;从数量上看,目前实际代理客户占纳税企业的比例很小;从文化结构上看,代理人员中仅有10%左右是大中专毕业生;从年龄结构看,离退休老同志占大多数。而且据调查,我国税务代理公司聘用的人员大多没有执业资格。这些现象反映出了我国的税务代理业无论在职业人员的素质,还是服务质量方面,都难以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市场竞争环境。